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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4月2日 星期四

好笑的文

念刑法看到這段就想笑:

依文義解釋方法,通姦或相姦所指涉的為男女於婚姻外的性器官接合行為,口交既非性器官之接合行為,既非姦淫。且依歷史解釋之方法239條之通相姦既未於刑法10VI之性交同時修正,得認為係立法者「有意的沉默」而屬於立法者有亦不予規範的「法外空間」。因此口交肛交亦不得認為係通姦...<金律師 刑法總則經典題型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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